厦门市科技成果登记
一、事项编号
004138402GF02001
二、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三、审批单位
经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授权的成果登记点(厦门市技术市场协会)
四、审批对象
厦门市需登记的科技成果
五、审批依据
根据科技部印发《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六、申请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持有肯定性意见的评价结论;
3、不涉及国家秘密技术;
4、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第一完成单位属在厦设立的机构。
七、办理方式
申请单位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1.0(下载网址:http://sti.xm.gov.cn/bzzx/jsjg/?siteId=&isMain=&keyWord=%E7%A7%91%E6%8A%80%E6%88%90%E6%9E%9C%E7%99%BB%E8%AE%B0%E7%B3%BB%E7%BB%9F%E7%AE%80%E6%98%93%E7%89%88),系统内填写登记信息,系统会自动生成科技成果登记表。纸质材料(科技成果登记表+附件)请邮寄至厦门市虎园路2号科技局5号楼608室 赖女士0592-2023119、0592-2960432。电子数据包请邮件发送至416238951@qq.com。
八、申请材料
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类成果办理成果登记(材料一式一份)。
1、通过验收或鉴定(评审)类的成果需提供的登记材料:
成果登记表+验收证书或鉴定(评审)证书复印件+导出的成果登记数据(cgsbqy.zip);
2、拥有知识产权类的成果需提供的登记材料:
成果登记表+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应用证明+导出的成果登记数据(cgsbqy.zip);
3、基础研究类的成果需提供的成果登记材料:
成果登记表+发表的论文复印件+论文被引用检索报告+导出的成果登记数据(cgsbqy.zip);
4、取得行业准入的成果需提供的成果登记材料:
成果登记表+行业准入注册证(新药或医疗器械)复印件+导出的成果登记数据(cgsbqy.zip);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按照《厦门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办理。对申请成果是否符合登记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
(二)审核
审核部门按照《厦门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办理。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应申请条件,是否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
(三)登记
对符合登记条件即可办理厦门市科技成果登记,给予科技成果登记号,不符合登记条件即不予登记。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受理后7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受理后1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条款
不收费
十二、联系信息
赖女士 2023119、296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