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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华侨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 of Huaqiao University。

第二条 本会是华侨大学党委领导下,我校科技工作者自愿参加的非独立法人学术性群众组织,是联系学校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二)坚持实施科教兴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促进海西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服务;为我校建设成为基础雄厚、特色鲜明、海内外著名的高水平大学做出贡献。

(三)团结和组织学校广大科技工作者,反映学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学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科技工作者和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上接受福建省科协与市科协指导,是福建省科协、厦门市、泉州市科协的联系协会。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华侨大学科学技术研究处。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举办各种类型高层次的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促进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的发展,促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联合与交融;组织参与各级科协学术年会、青年学术年会、学术沙龙、决策课题研究等学术活动。开展国际民间科学技术交流和协作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二)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积极参与科普基地建设、科普资源开发和主题科普宣传活动等;组织参与科普日、会员日、科技活动周等重点科普活动。

(三)组织开展表彰举荐活动,表彰奖励科技活动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四)加强与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收集和反映学校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当好学校领导在教学、科研方面的参谋与助手,把本会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五)发扬民主,为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决策的咨询或论证;经常向学校领导反映我校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我校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对我校学生参与科技活动的指导,积极支持学生开展科技创新、学术交流和科技实践;发挥学校老科技工作者的作用,组织离退休科技工作者参与相关的科技活动。

(七)加强与全国、省、市有关学会和当地科协的联系,拓展本会的活动空间;加强与挂靠在我校各学会的联系,支持各学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八)完成省科协和设区市科协委托的有关业务工作和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拥护本会宗旨,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同意,即可成为本会成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在华侨大学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热心本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二)凡本校学生具有一定科学技术专长,填具申请表、并有一名指导老师推荐,经本会审批者。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工作进行审议、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科技活动的权利;

(四)有优先享有本会给予提供支持或帮助的服务;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是本委员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由本会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一)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倡议;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本会委员会。

第十四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委员会主持本会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讨论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

(三)领导所属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四)筹备召开新一届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选举产生本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第十五条 本会委员会设主席1 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 人、副秘书长或秘书若干人。

第十六条 本会下设学会部、科技信息部、咨询培训部、秘书处,本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会,每年举行1-2 次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召开。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华侨大学专项经费资助;

(二)各类科技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或个人的捐赠;

(四)会员会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 年1 月23 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施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