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科学技术研究处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31日 00:00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584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 号)等文件要求,促进福建省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报告管理服务平台的建立,推动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并与国家科技报告服务平台对接,根据福建省科技工作实际,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先期从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科技报告制度,并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科技报告应如实、完整、及时地描述科研的基本原理、方法、技术、工艺和过程等内容。福建省科技报告编写执行国家科技报告相关标准。

第四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提交的科技报告类型包括:

(一)项目验收时的最终科技报告。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进展科技报告。

(三)项目专题科技报告,即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等。

第五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二)负责统一规划省科技报告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过程、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

(三)委托福建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承担科技报告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科技报告安全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进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资源开放共享。

第六条  省科技厅在福建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设立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科技报告标准规范,协助省科技厅开展科技报告工作的宣传培训。

(二)负责省科技报告管理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与国家科技报告管理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定期向科技部报送公开的科技报告。

(三)负责科技报告的接收、统一编码、加工处理、集中收藏和分类管理等日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做好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分级分类原则,通过省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严格执行科技报告的公开时限。

(五)对科技报告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科技报告资源的深度开发和增值利用,服务于科技项目立项查重、进展监控、研发产出跟踪,科技发展态势监测、技术预测和技术选择等共享应用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利用和转化。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建立科技报告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为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的科技报告审查,并及时呈交科技报告。

第八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部门职责:

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撰写和呈交项目科技报告。

第九条  科技报告管理流程:

(一)省科技厅发布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明确要求项目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在项目申请书中承诺提交科技报告。

(二)省科技厅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根据项目类型、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定后,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须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数量、完成单位和时间节点等,作为项目的考核指标和验收(结题)的必备条件。

(三)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提出并标注使用范围。

1.科技报告使用范围原则上标注为“公开”。涉及技术诀窍,有论文发表、专利申请或成果转化等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报告,可标注为“延期公开”,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非涉密项目产生的科技报告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相关内容,应先自行脱密处理。

2.对科技报告延期公开时限超过5年的,或对原定延期公开时限进行延长的,须书面说明理由并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3.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建议,按原有渠道呈交和保存。

(四)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对科技报告进行编号,对科技报告进行形式、内容和使用范围审查,并通过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或指定渠道呈交项目科技报告。

(五)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中同步指导和检查、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科技报告工作任务。

(六)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对呈交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科技报告进行统一编码、形式审查和加工处理。审查通过的科技报告提交省科技厅业务处室进行内容审核;审查未通过的科技报告退回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修改或重新撰写。

(七)省科技厅业务处室对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审查通过的科技报告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的科技报告由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收藏管理,出具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审核未通过的科技报告退回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修改补充。

(八)通过省科技厅业务处室审核、拟用于验收的科技报告,作为项目验收材料审核的必备要件。

1.“公开”的科技报告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由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进行收藏管理,并出具科技报告收录证书;项目验收时认为需要修改的科技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修改,并按程序重新呈交,经审查、审核通过后,才能完成验收程序。

2.“延期公开”的科技报告在经业务处室审核通过后,由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收藏管理,出具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报告脱密(精简)处理后用于项目验收。

(九)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对收藏管理的科技报告向全社会提供共享应用服务。“公开”和“延期公开”的科技报告摘要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查询服务;“公开”的科技报告全文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和推送服务;“延期公开”的科技报告全文实行专门管理和受控使用。

第十条  科技报告用户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著作出版、专利申请等工作中应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撰写人的合法权益。对在科技报告撰写或使用中涉嫌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福建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科技报告编写格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