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科学技术研究处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1日 00:00 浏览次数:

闽财教〔201533

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加强福建省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福建省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511

 

 

福建省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

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1号令)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闽教科〔201279号),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围绕“2011计划”开展有关创新活动的资金,包括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科技厅等部门分别投入以及牵头高校自筹配套资金、协同单位投入并用于中心组织开展协同创新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统筹规划,分年实施;分类支持,动态调整;专款专用,绩效考评。

第四条  福建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实施“2011计划”的具体载体。

第五条  中心牵头高校负责建立健全管理考核机制和开展组织创新活动,并对协同创新计划的实施负总责;省教育厅、财政厅对中心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验收。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六条  中心在牵头高校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创新活动:

(一)完善中心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内控机制,确保中心的正常运行和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收支预算(附表样),撰写编制年度工作自评报告、经费收支决算报高校审定,并接受年度财务审计;

(三)提出中心聘用人员条件、聘用方式,分配机制及贡献奖励机制,专用仪器设备租用方案等报高校审定;提出必要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方案报高校审核。

第七条  牵头高校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和督促中心围绕重大任务需求导向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落实协同创新计划,落实协同研究人员及研究责任机制,协调协同各方共同开展创新活动;

(二)确定中心运行模式并任命中心管理层人选,负责与校外协同各方签定协同协议,明确协同各方包括投入资金和资源、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在内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依法保障协同协议的顺利实施,维护协同各方权益;

(三)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订中心财务管理细则及各项开支标准;

(四)审核中心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经费收支预算,并将审核确定的计划和预算于每年三月底前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因工作计划调整等情况确需调整年度经费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并完成报备手续后执行;

(五)审定中心提出的聘用人员条件、聘用方式和分配机制、贡献奖励机制以及专用仪器设备租用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审核中心提出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方案后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办理;

(六)牵头高校财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明细管理和核算;高校审计部门负责对中心各项收支进行全过程跟踪,每年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七)牵头高校在内部定期公开中心运行、人员聘用、资金使用及创新成果取得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每年评审立项的情况,对“认定”和“培育”的协同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评审原则上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9月份前完成。

第九条  牵头高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结合中心建设实际需求,统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其他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以及高校自筹资金等,自主编制中心的专项资金总体规划和年度收支预算(详见附表),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应包括所有资金来源渠道的经费,支出预算应合理安排各项费用的支出比例。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该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照相关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团队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等人员以及其它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必要的支出。

(一)人员支出所需的经费,具体包括:

1.创新团队建设。是指中心根据创新团队绩效情况给予的一定绩效奖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协同创新中心年度检查、中期检查或绩效评价为合格的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创新团队完成贡献和绩效等因素,允许协同创新中心在国家和省里绩效工资政策范围内发放一定的奖励费用。年度检查、中期检查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当年度不得发放绩效奖励。

2.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是指中心在创新人才培养方式、课程体系内容方法改革等方面所需的开支,包括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学生联合培养、专业培训等;

3.聘用人员。是指中心聘用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的科研人员、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引进校外海外高层次人才从事全职、兼职工作等所需支付的薪酬、补贴、社会保险、人才引进费、工作贡献奖励等。

(二)专用仪器设备租用、购置费和运行维护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需要租用中心以外和开展创新活动所必须购置的专门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为保障租用或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持续正常运行所发生的维修和保养费用等。

(三)材料、试剂等耗材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所消耗的实验材料、试剂等耗材的支出,以及包括中心开展创新活动中大型仪器设备等运行发生的燃料消耗。

(四)委托测试化验分析加工费。是指中心在开展创新活动过程中需要委托校外单位(包括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测试化验分析加工等支出。

(五)专家咨询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专家咨询费是指中心在开展创新活动中因关键难题咨询需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中中心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临时工作费用。

(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所需要支付资料版权及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开发或购买费、网络建设与维护费、专利申请费、专利维护费等。

(七)日常运行经费。是指中心日常管理所需的办公设备及用品购置、国内差旅费、会议费、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中心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学校财务部门应严格把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审核支出,有权拒绝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和手续不全、凭证不合法的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直接支付方式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中心年度预算支出中形成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应按规定及时登记为高校的固定资产。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心使用频率高且通过租用方式无法满足需求的仪器设备;

(二)无法租用的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贡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2011计划”建设内容之外的各类支出。牵头高校不得计提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尽快形成支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原则上不得结转下年使用。确因特殊情况当前未执行完毕的,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后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牵头高校、中心及协同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中心负责人和协同单位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首要责任。

第十七条  牵头高校对专项资金使用应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承担管理责任。牵头高校有权对其它协同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于经济活动不规范的协同单位,责令进行整改。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拒不整改的协同单位,牵头高校有权予以将其除名。

第十八条  牵头高校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于每年初将中心上年度建设进展情况、创新活动开展、创新成果形成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内容报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后,作为当年安排拨付资助资金及检查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教育厅及有关部门有权责令牵头高校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终止资助。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牵头高校和协同单位承诺的经费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牵头高校、中心、协同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等违规情况的;

(三)牵头高校、中心、协同单位应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损毁、效益低下的;

(四)协同创新机制未建立、中心运行不顺畅、未按计划开展创新活动的。

第二十条  中心建设期满后,省教育厅、财政厅组织考核验收。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为国家级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省财政资助的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牵头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中心内部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闽财教【2015】3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