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30日 00: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厦门市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相关任务和目标, 加快提升本市自主创新能力,积极促进和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科技部《十一五国际科技合作实施纲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是经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的,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已建立良好的合作基础,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显著示范作用的在厦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为主体的,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的机构或区域。

第三条 合作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遵循突出合作重点、鼓励科技创新、坚持公平公正、择优认定扶持、实施动态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原则。对开展产学研相结合和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特别是通过合作能够解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机构或企业优先予以认定和扶持。

第四条 合作基地类型分为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基地、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化基地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基地。

第五条 合作基地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完善本市国际科技合作体系,建成开放性、多形式、长效、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科技合作支撑平台;

(二)通过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促进本市自主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三)培养本市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和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人才等;

(四)提升本市科技成果输出的力度与成效。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统筹领导和协调科技合作基地的各项工作,包括研究和制定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合作基地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合作基地的评选、认定及检查验收;指导合作基地建设及日常管理;帮助合作基地解决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困难。

第七条 合作基地依托单位是合作基地建设、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合作基地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设立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立国际科技合作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模式,深化合作内涵。

 

 

                               第三章 申报认定和支持方式

 

 

第八条 申报合作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体系,并在技术交流和人才引进方面做出了显著成效;

(二) 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合作伙伴和资金来源,设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 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体现创新的运行机制;

(四) 承担过国家级或省、市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五) 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 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申报材料为《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第十条 市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通过组织专家采取实地考察和评审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评审。根据评估评审结果,对拟设定的合作基地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没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授予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并予以授牌,同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合作基地提供如下支持:

(一) 从已认定的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中择优推荐申报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二) 择优推荐合作基地申请的项目申报科技部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三) 择优推荐合作基地所申请的项目申报科技部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援外和受援项目;

(四) 择优推荐合作基地所申请的出口项目申报科技部国家火炬计划国际化项目(科技兴贸计划项目);

(五)厦门市科技计划科技合作鼓励引导专项将对合作基地所申请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六) 将为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提供国际合作形象、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第四章 合作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合作基地建设期为2年,在建设期内每年12月前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报市科技局备案。建设期结束,市科技局将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合作基地已授牌后应对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报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每2年对通过验收的合作基地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在此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对那些为当地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引导和示范作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合作基地,以及为合作基地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合作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并收回所授牌匾,同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一)在申请认定或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开展不力、发展缓慢,不及时采取措施,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被取消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格者,3年内不得再提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合作基地如发生并购、重组、经营业务变化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待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后,可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